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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31日訊 記者周斌 兩高一部近日出台的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並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意見明確,對於公檢法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意見同時規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對於共同犯罪的處理,意見進一步明確,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原標題:跨區域非法集資可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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