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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昨日終審判決書的送達,廣受關註的泰州“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上訴案告一段落。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對6家企業1.6億餘元的總賠償額,但其中40%的賠償款可延期一年支付,如果相關企業在1年內不發生環保違法行為,這些企業的環保技術改造費可在延期款內抵扣。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於英傑
  2012年到去年初,泰州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出大量副產鹽酸、廢酸等危險廢物。為了降低廢酸處理成本,這些企業以每噸1元的價格,通過“銷售”或直接交付方式,提供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格的江中等4家公司,同時給予20-100元補貼,致使2萬多噸廢酸等危險廢物被偷倒進瞭如泰運河、古馬乾河,後流入長江。
  經曝光和環保部門調查後,上述企業14名嫌疑人被抓獲,並被以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隨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泰州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將常隆公司等6家企業訴至泰州中院,要求6家公司承擔環境修複費等民事責任。今年9月10日,泰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複費合計1.6億餘元。
  一審宣判後,常隆公司等企業向省高院提出上訴。該案作為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後的第一案,由省高院許前飛院長擔任審判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等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於12月4日和12月16日兩次開庭審理。
  庭審中,雙方圍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展開激烈辯論,爭議焦點有三個方面:一是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否具備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資格以及一審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二是這些企業處置生產的副產酸行為,與如泰運河和古馬乾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三是一審判決對賠償數額的認定是否正確。
  由於案情複雜,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昨日,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判決確認: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提起訴訟,具備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上訴的常隆公司等企業處理涉案副產酸的行為,與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據此,維持一審判決中1.6億多元的環境修複賠償金額。
  判決同時裁定,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涉案6家公司若能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1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那麼,這些企業已經支付的技術改造費,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中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原標題:泰州天價環保訴訟案 終審維持1.6億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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